6 依公務員服務法,下列關於公務員義務之規定,何者錯誤? (A)公務員因職務需要..-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5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2/12/28)
| ||||||||||
6F 噗嚕 小五下 (2022/07/04)
(A)公務員因職務需要,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服務法第20條: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B)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服務法第21條: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C)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因事、照顧家庭成員、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D)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無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服務法第14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