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土地法規定,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除繼承登記外,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多久期限內為之,逾期將 處罰鍰?
(A)1 個月
(B)60 日
(C)3 個月
(D)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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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 B(18), C(24), D(3), E(0) #1271482

詳解 (共 1 筆)

#1574956

土地法 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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