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土地法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移轉登記之案件,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甫接獲法院查封之囑託時,
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
(A)通知債權人
(B)改辦查封登記
(C)復知法院無從辦理
(D)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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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92), C(334), D(8), E(0) #1271485
統計: A(16), B(192), C(334), D(8), E(0) #1271485
詳解 (共 3 筆)
#1563831
土地登記規則第138條:
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而尚未登記完畢者,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並通知登記申請人。
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與第三人並已登記完畢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無從辦理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但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因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而囑託辦理查封登記,縱其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仍應辦理查封登記,並通知該第三人及將移轉登記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前三項之規定,於其他機關依法律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或管理人持法院裁定申請為清算之登記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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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7449
請問(B)是錯在沒有寫出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因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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