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發生界址爭議時,依土地法規定,應由下列何單位予以調處?
(A)該管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
(B)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C)內政部地政司
(D)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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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698), C(11), D(5), E(0) #1271480

詳解 (共 1 筆)

#1537688

土地法

第46.2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第59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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