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請問雇主薪資給予比例之規範為何?
(A)薪資百分之五十
(B)薪資百分之七十
(C)資薪百分之八十
(D)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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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36), C(31), D(711), E(0) #2572841

詳解 (共 2 筆)

#4493526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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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0144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雇主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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