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請問雇主薪資給予比例之規範為何?
(A)薪資百分之五十
(B)薪資百分之七十
(C)資薪百分之八十
(D)薪資照給
(A)薪資百分之五十
(B)薪資百分之七十
(C)資薪百分之八十
(D)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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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36), C(31), D(711), E(0) #2572841
統計: A(35), B(36), C(31), D(711), E(0) #2572841
詳解 (共 2 筆)
#4493526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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