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無正當理由撥打家庭暴力防治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致妨害公務執行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處多少罰鍰?
(A)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C)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D)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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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508), C(102), D(67), E(0) #2572850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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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63 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5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設置之二十四 小時電話專線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

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二、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

三、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

四、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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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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