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屬於社會工作師法第10條所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應撤銷或廢止之情事?
(A)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B)同一名社會工作師在多處執業者
(C)未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但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工作者
(D)未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而逕行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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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4), B(32), C(28), D(33), E(0) #2572837

詳解 (共 2 筆)

#4493534

社工師法

10  (禁給執業執照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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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0136
社會工作師法 第 10 條 有下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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