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在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 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4條第1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幾年為限?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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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88), C(606), D(34), E(0) #2572840

詳解 (共 3 筆)

#4493528

社會救助法

第 15-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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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0139
第 15-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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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4359
這題覺得C跟D應該都對
因為3+1(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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