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憲法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機關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
(B)立法機關得針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裁量,但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C)憲法第 24 條規定無法直接作為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之法律基礎
(D)立法者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要件為特別規
定,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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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52), C(758), D(1886), E(0) #1860317
統計: A(32), B(152), C(758), D(1886), E(0) #1860317
詳解 (共 6 筆)
#2970410
釋字228號解釋文: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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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109
| 第 24 條 |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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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3823
(C)憲法第 24 條規定無法直接作為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之法律基礎(O)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憲法第24條僅規定,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此規定 本身欠缺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並非完全法條,故非屬「直接有效的規範」,無法直接作 為具體國家賠償責任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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