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3條Ⅰ至Ⅳ項—有關黨團
Ⅰ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3席且席次較多之5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3人以上。
Ⅱ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5個時,得合組4人以上之政團;依第4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5個為限。
Ⅲ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Ⅳ
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聲請釋憲:立法委員現有總額3分之1
民國111年1月4日起,改為4分之1 (憲法訴訟法 49)
6 依我國現行法,下列何者無法律提案權? (A)行政院(B)考試院(C)立法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