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下列那一項不是「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的任務?
(A)審議私立學校的籌設
(B)審議私立學校的重大獎助
(C)審議私立學校董事會缺失情形之處理
(D)審議私立學校校長的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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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37), C(48), D(303), E(0) #482977
統計: A(38), B(37), C(48), D(303), E(0) #482977
詳解 (共 2 筆)
#1293444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或學校主管機關(以下併
稱為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法人及所設學校相關事宜,應設私立學校諮
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
第二十八條所定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職權。
二、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選任臨時監察人代
行職權。
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聲請法院解除監察人職務及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第五項所定聲請法院解除董事長、董事職務。
四、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
十九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條所定學校法人之設立、學校之設立
、合併、改制、停辦及解散。
五、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解除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人員之
職務。
六、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主管機關停止對學校獎助、補助或招生。
七、本法第七十一條所定變更辦學目的,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
福利事業。
八、其他有關學校法人及學校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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