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下列何項並非檢測前必須告知受測者或必須執行的標準程序?
(A)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結束時間,若距檢測已達 15 分鐘即可檢測;未達或不告知者,可於漱口或等待滿 15 分鐘後檢測
(B)必須全程連續錄影
(C)必須明確告知拒絕檢測的詳細法律效果,包含各次累犯加罰金額及可能公布姓名照片等
(D)應告知檢測流程,並說明需口含新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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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44), C(343), D(36), E(0) #3460840
統計: A(91), B(44), C(343), D(36), E(0) #3460840
詳解 (共 2 筆)
#6499636
(六)駕駛人拒測:
1.汽機車駕駛人未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時,
應當場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內容如
下:
(1)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
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
輛牌照二年。
1.汽機車駕駛人未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時,
應當場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內容如
下:
(1)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
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
輛牌照二年。
(2)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
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所處罰鍰金額加
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
該車輛牌照二年,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
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
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所處罰鍰金額加
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
該車輛牌照二年,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
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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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處罰規定之義務,汽車駕駛人仍有前二目
情形者,依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處罰規定之義務,汽車駕駛人仍有前二目
情形者,依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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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汽機車駕駛人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時,應
當場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內容如下:
當場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內容如下:
(1)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
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
輛牌照二年,並得沒入車輛。
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
輛牌照二年,並得沒入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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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處罰條例第三十
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
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所處
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吊銷
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公
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
事實,並得沒入車輛。
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
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所處
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吊銷
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公
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
事實,並得沒入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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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處罰條例第三十
五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車駕駛人仍
有前二目情形者,依所處罰鍰加罰二
分之一。
五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車駕駛人仍
有前二目情形者,依所處罰鍰加罰二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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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慢車駕駛人拒測:告知拒絕接受酒精濃
度測試檢定者,個人行動器具部分,處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
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個人行
動器具以外之其他慢車部分,處新臺幣
四千八百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
管其車輛。
度測試檢定者,個人行動器具部分,處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
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個人行
動器具以外之其他慢車部分,處新臺幣
四千八百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
管其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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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
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
款之要件,應依規定移送法辦。
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
款之要件,應依規定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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