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有關不動產糾紛案件..-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2/0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 13 條 不動產糾紛案件,除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至第二十款之不動產 糾紛案件得由該管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外,當 事人一造應具備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 按對造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 免附。 四、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