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幾年實施?
(A)第二年
(B)第三年
(C)第四年
(D)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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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502), C(12), D(10), E(0) #241256

詳解 (共 3 筆)

#517041

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

休假十四日,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

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次休假,應至少半日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

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

十四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第一項休假補助之最高標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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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10 條   
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第一項休假補助之最高標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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