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公務員年度考績被評為乙等時,得提起何種救濟? (A)復審(B)申訴(C)訴願..-阿摩線上測驗
6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18/02/01)
回樓上4F和5F, 現在改了唷,公務員考績丙等,可向保訓會提出「復審」,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茲參考如下: 2015年8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的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的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保訓會也從善如流,除了考試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早已明定可按「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復審,10月7日委員會議也通過考績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審議,即起,公務人員若考績拿丙等,也能和拿丁等一樣向保訓會提請復審,若不服復審結果,可提行政訴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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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務員年度考績被評為乙等時,得提起何種救濟? (A)復審(B)申訴(C)訴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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