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土地所有權因買賣或贈與而發生權利變更,權利人及義務人依法應自買賣或贈與原因發生後幾個月內申請
權利變更登記?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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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6), C(5), D(6), E(0) #1036717
統計: A(129), B(6), C(5), D(6), E(0) #1036717
詳解 (共 1 筆)
#1298196
土地法 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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