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宗教社團甲為籌措宗教活動之經費而銷售開運商品,依現行稅法仍必須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一課稅處分並未限制人民內在信仰之自由
(B)此一課稅處分並未限制人民宗教行為之自由
(C)此一課稅處分違反國家對於各宗教應維持中立之原則
(D)此一課稅處分不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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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6), C(1086), D(69), E(0) #2980828
統計: A(10), B(36), C(1086), D(69), E(0) #2980828
詳解 (共 4 筆)
#5808857
6 宗教社團甲為籌措宗教活動之經費而銷售開運商品,依現行稅法仍必須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此一課稅處分並未限制人民內在信仰之自由
(B) 此一課稅處分並未限制人民宗教行為之自由
(C) 此一課稅處分違反國家對於各宗教應維持中立之原則
(D) 此一課稅處分不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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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中第2段提到:「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且其規定應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遑論採取官署事前許可之管制手段是否確有其必要性,與上開憲法規定及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均有所牴觸;又依同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第八條規範之對象,僅適用於部分宗教,亦與憲法上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相悖。該條例第八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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