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此種送達方式,稱之為:
(A)補充送達
(B)直接送達
(C)留置送達
(D)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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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5), C(1276), D(62), E(0) #371896

詳解 (共 3 筆)

#1657164
補充送達-乃是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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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03
留置送達:應接受法院送達文書的當事人,有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的原因時,送達文書的人可以將該文書直接放在該送達的處所,此時在法律上同樣發生送達給當事人本人的效力。
補充送達:又稱間接送達,指法院將應送達的文書,送達於當事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因未能直接交付給應受送達的當事人,而將該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的送達方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同樣發生送達給當事人本人的效力。
資料來源:www.judicial.gov.tw/P/sdlaw02_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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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355

送達機關送達文書時,未能與應受送達人本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會晤時,得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於警察機關或當地之自治機關,以為送達,是乃「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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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66435
未解鎖
6.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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