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61 條
判決書正本,書記官應於收領原本時起十日內送達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並通知銓敘部及該管主管機關。
前項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送達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
第一項判決書,主管機關應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原本題目:6 懲戒案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後,應於多久期限內將議決書正本送達被付懲戒人? (A)三日(B)七日(C)十五日(D)一個月 修改成為6 懲戒案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後,應於多久期限內將議決書正本送達被付懲戒人? (A)三日(B)十日(C)十五日(D)一個月
現為10天
6 懲戒案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後,應於多久期限內將議決書正本送達被付懲戒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