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我國交通事業人員人事法制,依學理係屬下列何種人事分類法制的類型?
(A)資位制
(B)聘派制
(C)官職分立制
(D)職位分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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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4), B(10), C(103), D(102), E(0) #140810
統計: A(974), B(10), C(103), D(102), E(0) #140810
詳解 (共 2 筆)
#926119
政府現行人事制度,可概分為七大類型
第一類為「官等職等併立制」,官等與職等併列,適用於一般行政機關;
第二類為「官等職務分立制」,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適用於警察機關;
第三類為「官稱職務分立制」,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適用於關務機關;
第四類為「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適用於交通事業機構;
第五類為「職位分類制」,適用於公營事業機構;
第六類為「聘任制」,適用於公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及訓練機構,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
第七類為「聘僱派用制」,適用於一般機關及臨時機關之專業技術或臨時性職務(註)。
上開各類型制度,係由早年各自發展而來,以致制度結構不同,法令分歧,人事措施各行其是,且人事管理權責機關不同,形成今日多軌併行,多元管理之局面。
若再加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機要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三十三條之一規範之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範之學校舊制職員、政務人員等等,類型達十餘種,益顯其繁複,特別是各類人員相互調任、轉任時衍生之任用資格、年資提敘、休假及退休年資併計等相關問題,屢有爭議(註),各種簡併之論議也應運而生。銓敘部爰研議訂定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擬將聘用、約僱、機要、聘任、派用人員統合為聘用人員,將可達簡併類型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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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701
交通資位制:. 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人員,適用隸屬交通部之事業機構從業人員,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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