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投保單位未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依勞..-阿摩線上測驗
5F 張洺慈 國三下 (2015/11/02)
勞工保險條例-6罰則第70條(以不正當方法領取保險給付等之民刑事責任)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院、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第72條(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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