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春節期間,民眾因不滿婆婆將住家作為打麻將場所,並由其負責提供麻將等器具及場地,藉以抽頭獲利,
遂而向派出所報案,經巡邏員警前往盤查,婆婆承認每桌抽頭金 1 小時為 100 元,朋友打麻將方式為每
底 300 元、每臺 100 元,你是當時巡邏員警應如何處置為宜?
(A)婆婆及其朋友均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移送
(B)婆婆依違反刑法,朋友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別予以移送
(C)婆婆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朋友不違法不予移送
(D)婆婆及其朋友均依違反刑法予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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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1952), C(46), D(48), E(0) #820880
統計: A(181), B(1952), C(46), D(48), E(0) #820880
詳解 (共 3 筆)
#4626313
公共場所抽頭 → 刑法第 268 條
公共場所賭客 → 刑法第 266 條
私人場所抽頭 → 刑法第 268 條
私人場所賭客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4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4 條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66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 條
I.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II.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68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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