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查核人員認為函證程序未能提供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時,會採行其他查核程序。下列何者非為考慮是 否需採行其他查核程序之因素?
(A)進行其他查核程序之效率性
(B)回函不符之性質、金額及數量
(C)回函不符之原因與頻率
(D)函證與替代查核程序之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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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18), C(30), D(30), E(0) #171877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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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38號第34、35條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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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38號回函不符之原因與頻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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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進行其他查核程序之效率性

  • 查核人員需要考量替代程序是否高效。這涉及到查核成本和時間,並非最主要考量因素,但仍然被考慮。

(B) 回函不符之性質、金額及數量

  • 查核人員會評估回函不符的具體性質、金額大小和不符的數量,這是決定是否需要採行其他查核程序的重要因素。

(C) 回函不符之原因與頻率

  • 查核人員會分析回函不符的原因和頻率,以判斷這些不符是否有系統性問題或重大錯誤的風險。

(D) 函證與替代查核程序之可靠性

  • 查核人員會考慮函證和其他替代查核程序提供的證據的可靠性,以確保所取得的證據足夠且適切。

在這些選項中,(A) 進行其他查核程序之效率性,雖然是實務中可能考量的因素,但相對於其他三個選項,並不是決定是否採行其他查核程序的主要因素。主要因素是證據的可靠性、回函不符的性質及其原因和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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