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但為憲法第 80 條所明定,亦屬於法治國原則之內涵的一部分,依目前司
法院解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認為判例違憲,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B)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憲法的法律
(C)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法律的法規命令
(D)法官縱認判例違憲,審判時仍須受該判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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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2), C(269), D(28), E(0) #627820
統計: A(101), B(12), C(269), D(28), E(0) #627820
詳解 (共 10 筆)
#3105822
人民就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判例或決議,認有違憲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個人淺見 D.法官若認為判例違憲,可以直接不用,審判時不受判例、法規命令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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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194
29 下列有關判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在我國,確定判決違反判例得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事由
(B)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判例並非法源
(C)我國之判例為各級法院作成之判決先例
(D)我國之判例對各級法院有絕對拘束力
答案:A 104 年 - 員級鐵路
16 有關判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判例經民事庭、刑事庭或民、刑庭總會決議後,報請司法院許可
(B)判例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對象
(C)判決僅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為法律適用上之小前提
(D)判例之作成及變更,應依據各訴訟法之規定
答案:B 103 年 - 地特四等
23 下列何者非司法院解釋憲法所審查之標的?
(A)行政機關之通案函釋
(B)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C)判例
(D)地方法院之判決
答案:D 105 年公務人員
(A)行政機關之通案函釋
(B)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C)判例
(D)地方法院之判決
答案:D 105 年公務人員
26 地方法院法官,在何種條件下,得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
(A)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B)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判例,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或法律之疑義者
(C)案件做成判決後,對於已經適用之法規命令,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D)案件做成判決後,對於並未適用之行政規則,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答案:A 103年 公務人員
(A)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B)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判例,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或法律之疑義者
(C)案件做成判決後,對於已經適用之法規命令,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D)案件做成判決後,對於並未適用之行政規則,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答案:A 103年 公務人員
6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但為憲法第 80 條所明定,亦屬於法治國原則之內涵的一部分,依目前司 法院解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認為判例違憲,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B)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憲法的法律
(C)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法律的法規命令
(D)法官縱認判例違憲,審判時仍須受該判例拘束
答案:C 103 年 - 司法-綜合法學
(A)法官認為判例違憲,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B)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憲法的法律
(C)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法律的法規命令
(D)法官縱認判例違憲,審判時仍須受該判例拘束
答案:C 103 年 - 司法-綜合法學
→所以 法官可以提起的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法律」-> 判例並非法律,法官直接拒絕適用就行了!!!
但要聲請 判例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也是可以?不可以?
是這樣嗎??還是有遺漏哪裡?請求解析幫助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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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139
法官"依據"法律審判,所以不能拒絕適用法律,只能聲請大法官解釋。
而法律指:法/律/條例/通則,故判例非法律,可拒絕適用
而法律指:法/律/條例/通則,故判例非法律,可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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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133
50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A)仍應予以適用
(B)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
__
- 95 年 普通考試試題行政法概要#3319
答案:C
難度:適中
行訴法 178—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II
法律違憲或命令違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命令違法---個案拒絕適用
法律違憲性之審查,為大法官「獨佔性」審查權,普通法院之法官若於審判案件中,有法律違憲之疑慮,應「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釋憲。」這是針對法律。
至於「法規命令」之審查,採分權制,大法官與法官皆有不同程度之審查權。法官若認該法規命令有違法或違憲之疑慮,得依憲法第80條所賦予「獨立審判」之權,拒絕適用,但不可宣告無效違憲(只有大法官才可以宣告違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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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665
判例已經是大法官違憲審查的標的了 , 為什麼A錯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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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672
為什麼 A 是錯的呢 ? 上面寫的求解 , 還是沒看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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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341
憲法訴訟法55: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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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在我國無拘束性,判例僅該個案之法官所為之判決,他案法官若認不適用其個案判決,不受其拘束,依其認適用法去下判決。
再者依上述法條,判例不在"法律位階法規範"之範圍內,無得為聲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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