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判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判例之法源依據之一為法院組織法
(B)判例為司法院大法官之違憲審查對象
(C)判例為最高審級法院與司法院間為統一彼此見解分歧而設
(D)大陸法系國家承認判例有事實上拘束力
統計: A(666), B(1132), C(2930), D(761), E(0) #1410077
詳解 (共 10 筆)
判例是為了法律安定性、平等原則(相同事件相同處理)
請容我整理一下 :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判例為司法院大法官之違憲審查對象,雖相當於法律或命令,但判例不能聲請大法官解釋。
例外 ~人民就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或決議,認有違憲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關於我國釋憲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B)人民就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判例,認有違憲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C)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判例,確信有違憲之疑義時,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D)人民就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引用之最高法院決議,認有違憲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答案:C
【C】6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但為憲法第 80 條所明定,亦屬於法治國原則之內涵的一部分,依目前司 法院解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認為判例違憲,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B)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憲法的法律
(C)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法律的法規命令
(D)法官縱認判例違憲,審判時仍須受該判例拘束
【A】40.司法院大法官曾認為下列何者得為違憲審查之對象?
(A)判例
(B)訴願決定
(C)行政處分
(D)調職令
判決-就是法院法官的裁判。訴訟者會收到判決書。(個案)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A. 判例之法源依據之一為法院組織法
第 57 條
(刪除)
第 57-1 條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
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
相同。
B.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
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
釋憲法。
23 下列何者非司法院解釋憲法所審查之標的?
(A)行政機關之通案函釋
(B)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C)判例
(D)地方法院之判決
答案:C
判例經修法後,已經不是違憲審查的對象,建議答案改成B、C
關於判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C
(A)判例之法源依據之一為法院組織法
(B)判例為司法院大法官之違憲審查對象
(C)判例為最高審級法院與司法院間為統一彼此見解分歧而設
-〉法律安定性及平等原則
(D)大陸法系國家承認判例有事實上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