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下列何者為符合地方制度法之處罰?
(A)新臺幣 20 萬元之罰鍰
(B)命令歇業
(C)吊扣執照
(D)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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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9), B(838), C(4450), D(212), E(0) #1410085

詳解 (共 6 筆)

#1476851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口訣:工、止、吊、限、禁→公、子、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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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475

地方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1.罰鍰十萬元

2.勒令停工

3.停止營業

4.吊扣執照

5.其他限制處分

6.其他禁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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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9235

要注意是吊「扣」不是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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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035

真的,已經被吊銷騙過好幾次了

是吊扣執照不是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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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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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6064
9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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