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11條
Ⅰ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Ⅱ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Ⅲ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Ⅳ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Ⅴ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6 甲將其 A 地出租給乙蓋 B 屋後,B 屋被法院拍賣,由丙拍定並取得權利移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