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為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第 2 屆之董事,當選董事時之持股為..-阿摩線上測驗
2F Chang Diana 小二上 (2018/08/07)
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是以,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股份後,其實際持有之股份若低於選任當時所持有股份之二分之一時,應當然解任。監察人亦同。至非公開發行公司則無解任情事。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選任後,其任期持有股份變動,是否達於當然解任,係以「選任當時」所持有之股份數額為計算標準。 當選時持有100萬股,其半數為50萬股,亦即至少要留50萬股,因此最多可處分300-50=250萬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