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登記機關對審查無誤之土地總登記案件,應公告 15 日,其公告內容應載明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
(B)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統一編號
(C)公告起訖日期
(D)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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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63), C(11), D(16), E(0) #1717908

詳解 (共 2 筆)

#2544565

土地登記規則

第 72 條

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十五日。

 第 73 條
前條公告,應於主管登記機關之公告處所為之,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二、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
三、公告起訖日期。
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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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登72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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