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縣(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何時完成選舉投票?
(A)改制日前一日
(B)改制日十日前
(C)改制日一個月前
(D)改制日二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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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435), C(387), D(63), E(0) #223362
統計: A(120), B(1435), C(387), D(63), E(0) #223362
詳解 (共 4 筆)
#466079
| 第 87-1 條 |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以當屆直 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 )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辦 理改選。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 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前項直轄市議員選舉,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 ,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直轄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 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之限制。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應於改制日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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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452
整理:
第 87-1 條
Ⅰ (任期)
1. 改制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
2. 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改選:縣/鄉/村長、縣/鄉民代
Ⅱ (區域、日期)改制後之選舉
1. 職務:第一屆議員、市長及里長
2. 區域: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
3. 完成投票:改制日十日前
ⅡⅠ (劃分選舉區)
1.直轄市議員➡️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改制日6個月前公告
(不受拘: 選罷法§37條 Ⅰ 但 → 應於一年前公告)
2.原住民選出者➡️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
Ⅳ 就職日:改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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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1520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縣(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何時完成選舉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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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416
第 87-1 條
Ⅰ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辦理改選。
Ⅱ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ⅡⅠ 前項直轄市議員選舉,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直轄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Ⅳ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應於改制日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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