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內政部移民署依規定所為之處分,不包含..-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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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1/10/03)
無戶籍國民申請停留事由 定義§3(7)<6個月 停留期間: 三個月——延期一次 入國翌日起算+併計6個月 再延長事由§8i 懷孕7個月 流產2個月 2M/次 生病、懷孕+出國生命危險 2M/次 有戶國民之配偶、直系、三等親、二等姻親 在台住院。2M1次 天災事變 1M 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事實核給 |
7F Jocelyn Lin 小二下 (2023/06/26)
第 三 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A)停留期間為三個月;(B)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C)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D)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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