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信報告之證據能力,依照刑訴第159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警詢筆錄→159-3→符合可信性、必要性→得為證據書信報告→159-4→非屬例行性文書→不得為證據
重病在院有符合159-3?
6 證人甲於警詢中向警察陳述被告強盜之過程,審判中法院傳甲作 證,甲因為重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