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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證人甲於警詢中向警察陳述被告強盜之過程,審判中法院傳甲作 證,甲因為重病在院,無法出庭,乃以書信報告其所目睹甲強盜 的過程,法院依據警詢筆錄、此書信報告,及其他證據,判決被 告有罪,是否合法?
(A)合法,警詢筆錄與書信報告皆得為證據
(B)不合法,警詢筆錄不得為證據,但書信報告得為證據
(C)不合法,書信報告不得為證據,但警詢筆錄得為證據
(D)不合法,警詢筆錄與書信報告皆不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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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好期待(已上榜) 研一上 (2017/11/21)
其實本題可以以某種角度來判斷:警詢筆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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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凱凱兒 國一下 (2022/06/18)

1.書信報告之證據能力,依照刑訴第159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2.關於證人甲之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因為重病在院,無法出庭,其情狀,應係適用第159條之3(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故警詢筆錄得為證據,本題應選(C)。


5F
Ming 大三下 (2022/08/25)

警詢筆錄→159-3→符合可信性、必要性→得為證據
書信報告→159-4→非屬例行性文書→不得為證據

6F
小風 大一下 (2024/03/20)

重病在院有符合159-3?

6 證人甲於警詢中向警察陳述被告強盜之過程,審判中法院傳甲作 證,甲因為重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