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
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幾天?
(A) 7 天
(B) 14 天
(C) 21 天
(D)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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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9), C(6), D(423), E(0) #711092
統計: A(6), B(39), C(6), D(423), E(0) #711092
詳解 (共 1 筆)
#1138758
都市計劃法
| 第 19 條 |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 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 ,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 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 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 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 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 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 覽及舉行說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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