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釋字第663 號解釋,稅捐稽徵法規定稽徵稅捐之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
全體,其合憲性如何?
(A)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
(B)基於程序經濟之考量,並未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
(C)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公同關係,並未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
(D)雖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但已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釋字第663號爭點-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