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有關市地重劃抵費地之敘述,何者錯誤?
(A)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
(B)抵費地應經3 次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始得在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
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C)土地所有權人依法負擔之公共用地及抵費地,不計徵土地增值稅
(D)土地所有權人依法負擔之公共用地及抵費地,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抵
費地登記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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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91), C(32), D(40), E(0) #711099
統計: A(22), B(291), C(32), D(40), E(0) #711099
詳解 (共 5 筆)
#1005983
平權 第84條
並未規定公開標售之次數。
| 第 84 條 | 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前項折價抵付之土地 (簡稱抵費地) ,除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 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經公開 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在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 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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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9000
平均地權施行細則第 84條 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前項折價抵付之土地(簡稱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並得於重劃負擔總費用已清償之原則下,辦理公開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平均地權施行細則第 87 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負擔之公共用地及抵費地,不計徵土地增值稅,逕行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抵費地登記為國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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