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有關市地重劃抵費地之敘述,何者錯誤?
(A)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
(B)抵費地應經3 次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始得在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 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C)土地所有權人依法負擔之公共用地及抵費地,不計徵土地增值稅
(D)土地所有權人依法負擔之公共用地及抵費地,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抵 費地登記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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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91), C(32), D(40), E(0) #711099

詳解 (共 5 筆)

#1005983

平權 第84條

並未規定公開標售之次數。

第 84 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前項折價抵付之土地 (簡稱抵費地) ,除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 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經公開 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在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 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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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9000

平均地權施行細則第 84條

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前項折價抵付之土地(簡稱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並得於重劃負擔總費用已清償之原則下,辦理公開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平均地權施行細則第 87 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負擔之公共用地及抵費地,不計徵土地增值稅,逕行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抵費地登記為國有。
前項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於重劃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改以現金補償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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