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有關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由內政部主管機關定之
(B)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C)由縣(市)、鄉、鎮主管機關定之
(D)由內政部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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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232), C(6), D(33), E(0) #711110
統計: A(101), B(232), C(6), D(33), E(0) #71111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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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
會),處理地政士懲戒事項;其組織,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長或
縣(市)政府地政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
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公會代表二人。
二、人民團體業務主管一人。
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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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第 45 條 |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 ,處理地政士懲戒事項;其組織,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長或縣(市)政府地政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公會代表二人。 二、人民團體業務主管一人。 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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