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時,應經何機關之許可?
(A)行政院
(B)經濟部
(C)內政部
(D)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 B(7), C(213), D(82), E(0) #711111

詳解 (共 2 筆)

#1201602
第 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為前項之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
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
10
0
#253908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及14條


 第 6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審核:
一、申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二、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四、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第 14 條
申請人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或不全而得補正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
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經許可取得或設定之不動產物權,因法院、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或依金融機構合併法授權認可之公正第三人之拍賣,由臺灣地區人民拍定,申請移轉該不動產物權者,得逕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不適用第六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經許可取得、設定或移轉之不動產物權,內政部及直轄巿或縣(巿)政府,應列冊管理。
經許可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定期稽查其取得、設定後之使用情形,並報內政部。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