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某直轄市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在程序上,於公告及通知申報地價之前,應完成何項
地價之計算?
(A)法定地價
(B)宗地單位地價
(C)正常價格
(D)標準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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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86), C(4), D(67), E(0) #711104
統計: A(31), B(286), C(4), D(67), E(0) #711104
詳解 (共 1 筆)
#1201579
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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