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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 #10512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 #10512

年份:102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16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63 號解釋,稅捐稽徵法有關送達規定之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屆滿二年後,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其效力為何?
(A)對所有公同共有人均不生送達效力
(B)僅對受送達人生送達之效力
(C)對全體公同共有人均生送達之效力
(D)未受送達人若無異議亦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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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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