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張三於民國 102 年 4 月 1 日出售甲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以每股面額 10 元出售 100,000 股予李四,甲股份有限公司當時每股淨值為30 元,試問對張三與李四交易行為之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張三與李四買賣之股票,應以成交價額100 萬元課徵證券交易稅
(B)應計算之贈與金額為 200 萬元
(C)張三與李四並非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其股權淨值與面額差額部分,不受以贈與論之推定
(D)應計算之贈與稅率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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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42), C(329), D(33), E(0) #434909
統計: A(71), B(42), C(329), D(33), E(0) #434909
詳解 (共 3 筆)
#696634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遺贈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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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834
遺贈稅第5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二親等以內的買賣會視為贈與,
C選項的視為贈與是依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其差額的部分,不是以並非二親等為條件
C選項的視為贈與是依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其差額的部分,不是以並非二親等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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