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某縣道為人民所有之既成道路,自日治時期以來即供不特定人通行。則下列對該土地法律屬性之描述,何者 錯誤?
(A)此屬公用地役關係
(B)此已形成財產權人之特別犧牲
(C)系爭土地為他有公物
(D)系爭土地屬該縣之財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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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61), C(30), D(342), E(0) #71108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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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00 號 解釋爭點 :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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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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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得依法律規定或以法律行為,對私人之動產或不動產取得管理權或他物權,使該項動產或不動產成為他有公物,以達行政之目的。此際該私人雖仍保有其所有權,但其權利之行使,則應受限制,不得與行政目的相違反。本件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既已歷數十年之久,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中之公共用物。原告雖仍有其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45年判字第8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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