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懸賞廣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廣告人對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不負給付報酬義務
(B)未定有完成行為期間之懸賞廣告,廣告人不得撤回
(C)懸賞廣告中不得聲明因完成廣告所定行為而取得專利權者,該權利屬於廣告人
(D)數人共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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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68), C(165), D(1652), E(0) #524704
統計: A(59), B(68), C(165), D(1652), E(0) #524704
詳解 (共 4 筆)
#816083
第165條(懸賞廣告之撤銷)B.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反面解釋即未定期間者可撤回)--
第164條之1(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C.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
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第164條(懸賞廣告之效力)D.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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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702
A:廣告人對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不】負給付報酬義務
民法
第164條
Ⅰ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Ⅱ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D
Ⅲ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Ⅳ【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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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457
165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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