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向乙購買 A 皮包,雖經乙告知該皮包部分已經褪色,仍執意購買。隨後,雙方完成皮包及價金交付。翌日,甲以該皮包褪色為由,主張乙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契約成立時,明知A 皮包部分已褪色,故乙不負瑕疵擔保之責
(B)甲得請求更換另一同款式之皮包
(C)甲得解除契約
(D)甲不得解除契約,但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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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3), B(36), C(45), D(137), E(0) #524710
統計: A(3193), B(36), C(45), D(137), E(0) #524710
詳解 (共 5 筆)
#906505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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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745
民法
第355條(物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Ⅰ【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Ⅱ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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