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者,得就聲請前幾年內之利息優先受償?
(A) 5 年
(B) 6 年
(C) 7 年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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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8), B(27), C(35), D(109), E(0) #524717

詳解 (共 2 筆)

#765422
第 861 條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 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 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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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936

您引述的台灣民法第861條規定了抵押權的擔保範圍,此條款主要解釋了抵押權可以擔保的債務類型及其限制:

I.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這裡所說的"原債權"是指設定抵押權時所應償付的債務本金;"利息"是指債務本金的時間價值,也就是借款人應支付給貸款人的費用;"遲延利息"則是在債務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償還債務時,應支付的額外利息;"違約金"是當債務人未能按照合約規定履行債務時,根據合約應支付的金額;最後"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則是在實行抵押權,也就是將抵押物變賣以償還債權時,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如法院的訴訟費用、律師費、拍賣費等。

II. 該條款的第二項規定了得優先受償的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的限制。具體來說,抵押權人在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的利息、遲延利息和違約金,以及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的利息、遲延利息和違約金,是可以得優先受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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