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地上權人於地上權消滅後,至遲應於下列何項期間取回其工作物,否則該工作物即歸屬於土地所有人?
(A) 1 個月內
(B) 2 個月內
(C) 3 個月內
(D) 4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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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0), B(110), C(211), D(7), E(0) #52471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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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9 條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 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 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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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1119
《民法》第839條第2項:「地上權人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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