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外國公證人機構在本國設立分公司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營業計劃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資金,其總額不得低於 新臺幣 100 萬元
(B)外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 4 個月內,匯入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 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C)外國公證人公司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者,檢齊分公司登記表及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後, 即可向主管機關申領執業證照
(D)外國公證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公證人同類 執業證照之人至少 1 人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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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3), E(0) #345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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