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臺北市政府之組織,應以何者定之?
(A)憲法
(B)法律
(C)自治條例
(D)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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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3311), C(5381), D(860), E(0) #706381

詳解 (共 10 筆)

#975110
地方制度法§62: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348
5
#975321
中央法規標準法§5: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原則上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要以法律訂定,但地方制度法在這方面算是特別法,所以直轄市政府的組織應用自治條例來定。
我是這麼想的,歡迎更正 :D
130
2
#1188813
地方制度法第28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116
1
#1048313

地制法;54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各直轄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 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各縣 ()  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各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88
1
#1412145
國家一、二、三級機關及獨立機關→法律定之

我一開始也被搞混,
 
直轄市不是一、二、三級機關,連獨立機關也不是,
一級-->名字用「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二級-->名字用「部、委會員」:行政院底下的14部8委員會
三級-->局、分局、署、分署:消防署、港務局、調查局、氣象局、衛生署…等
 
獨立機關(口訣:攻中國):平交易委員會、央選舉委員會、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82
0
#1643442

地方稅法通則適用全國,故適用法律。台北市只適用台北,所以是自治條例。

78
2
#3154003

中央組織>>法律定之

地方組織>>自治條例定之

75
0
#1412162
「組織規程」和「組織」不一樣,要看清楚,一切都在地方制度法第62條


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新設之縣(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
新設之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


但「組織」就比較麻煩一點,要過5個關卡:
1.由內政部擬訂準則,
2.行政院核定,
3.地方政府再依核定後的標準擬立「自治條例」,
4.經地方會同意後,
5.再往上一層備查。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
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
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政
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

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
、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
,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
)公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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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8268
12 依憲法之規定,各級法院之組織,應以下列那一種方式定之? 
(A)法規命令
(B)行政處分
(C)法律
(D)行政規則
A:(C) 憲法 §82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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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77522


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特色,所以地方政府的組織不應由法律規定,而應由瞭解當地特色的地方政府和議會訂出來的自治條例來規定才合理,劣者是這樣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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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0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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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名字用「院」:行政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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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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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地方制度法   修正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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