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行政事件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事件如不能定土地管轄權,關於不動產事件,由不動產所在地行政機關管轄
(B)同一事件有數個行政機關有管轄權者,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C)行政事件發生數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應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D)行政事件發生數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各該行政機關無共同上級機關,由各該行政機關協議定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1), B(53), C(175), D(797), E(0) #3481629
統計: A(91), B(53), C(175), D(797), E(0) #3481629
詳解 (共 8 筆)
#6543697
行政程序法 第 13 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3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