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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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r(已上榜) 小三上 (2021/05/30)
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A)(D) 第 61 .....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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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06/27)
(A)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O) (B)參加人得按參加時的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的行為相牴觸者,不生效力(O) (C)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O) (D)參加,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X;「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 (訴訟參加之要件)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