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權(憲增§3Ⅱ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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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J461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法官、監委、考委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亦無須到會備詢。
所以C改成立委可以對地方行政首長備詢。這樣對嗎?!
6 關於質詢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循憲法慣例,司法院院長亦應接..-阿摩線上測驗